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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出台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管理规定 | |||||||||||||||||||||||||||||||||||||||||
| 2008-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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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玩具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玩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欧美国家玩具市场70%的贸易额来自中国。目前全国约有玩具生产企业6000家左右,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玩具企业生产规模小,质量、安全和法制意识不强,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儿童产品的特殊要求,生产的玩具产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置儿童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假冒伪劣玩具扰乱市场。在国家质检总局多次组织的玩具市场监督抽查中,玩具产品合格率较低,特别是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情况比较多。一些劣质玩具频频成为儿童健康安全的罪恶杀手。据统计,全国每年因玩具不安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儿童伤害事故高达数万起。 为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国家质检总局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后,于2007年8月27日出台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对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存在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玩具实行强制召回。该规定的出台为规范中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和出口基地之一,我省与江苏、上海的毛绒玩具产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枣庄市作为我省最大的童车生产集中地,2006年全市出口玩具4598万只,货值达2650万美元。 为规范我省儿童玩具的召回工作,保证儿童玩具的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召回等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省质监局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山东省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该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其中明确了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职能;规定了各级质监部门的信息收集、备案职责,以及生产者的相关义务;规定了缺陷判断的原则、缺陷调查的程序,生产者和监管部门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风险评估的程序,以及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规定了生产者对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必须采取措施的方式、具体程序及要求,缺陷检验的委托及要求,以及主管部门责令强制召回的规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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